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180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1804號
- 原告
-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大來光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胖哥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聯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名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被告
- 喬禾多媒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180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辯論終結,於民國95年8月29日下午 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通譯 李宛蓉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胖哥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與大來光碟科技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各自附表編號1、2、3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聯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大來光碟科技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玖萬肆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各自附表編號4、5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名竟企業有限公司與大來光碟科技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捌萬柒仟伍佰元,及各自附表編號6、7、8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喬禾多媒體有限公司與大來光碟科技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捌萬壹仟貳佰元,及各自附表編號9、10、11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分別執由有被告胖哥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所簽發,經被告大來光碟科技有限公司背書,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支票3紙;由被告聯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經被告大來光碟科技有限公司背書,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支票 2紙;由被告名竟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經被告大來光碟科技有限公司背書,如附表編號6、7、8所示之支票3紙;由被告喬禾多媒體有限公司所簽發,經被告大來光碟科技有限公司背書,如附表編號9、10、11所示之支票3紙。於票據提示日屆期提示,竟遭退票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1件為證。被告等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二、三、四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 │編號│發票日 │金 額│票 號│付款人│提示日 │ ├──┼────┼────┼────┼───┼────┤ │ 1 │95.06.03│300000元│AZ251838│合作金│95.06.05│ │ │ │ │2 │庫銀行│ │ │ │ │ │ │五股分│ │ │ │ │ │ │行 │ │ ├──┼────┼────┼────┼───┼────┤ │ 2 │95.05.05│150000元│AZ251831│合作金│95.05.05│ │ │ │ │6 │庫銀行│ │ │ │ │ │ │五股分│ │ │ │ │ │ │行 │ │ ├──┼────┼────┼────┼───┼────┤ │ 3 │95.05.13│300000元│AZ251838│合作金│95.05.15│ │ │ │ │0 │庫銀行│ │ │ │ │ │ │五股分│ │ │ │ │ │ │行 │ │ ├──┼────┼────┼────┼───┼────┤ │ 4 │95.05.05│479588元│CM026984│板信商│95.05.05│ │ │ │ │5 │業銀行│ │ │ │ │ │ │中和分│ │ │ │ │ │ │行 │ │ ├──┼────┼────┼────┼───┼────┤ │ 5 │95.05.15│315126元│CM026984│板信商│95.05.15│ │ │ │ │9 │業銀行│ │ │ │ │ │ │中和分│ │ │ │ │ │ │行 │ │ ├──┼────┼────┼────┼───┼────┤ │ 6 │95.04.10│462000元│HD140239│花蓮區│95.04.10│ │ │ │ │6 │中小企│ │ │ │ │ │ │業銀行│ │ │ │ │ │ │中和分│ │ │ │ │ │ │行 │ │ ├──┼────┼────┼────┼───┼────┤ │ 7 │95.05.10│200000元│LZ045906│合作金│95.05.10│ │ │ │ │5 │庫銀行│ │ │ │ │ │ │三峽分│ │ │ │ │ │ │行 │ │ ├──┼────┼────┼────┼───┼────┤ │ 8 │95.05.25│125500元│LZ045906│合作金│95.05.25│ │ │ │ │9 │庫銀行│ │ │ │ │ │ │三峽分│ │ │ │ │ │ │行 │ │ ├──┼────┼────┼────┼───┼────┤ │ 9 │95.05.15│300000元│NC634678│華南商│95.05.15│ │ │ │ │6 │業銀行│ │ │ │ │ │ │三峽分│ │ │ │ │ │ │行 │ │ ├──┼────┼────┼────┼───┼────┤ │ 10 │95.05.31│300000元│NC634678│華南商│95.06.01│ │ │ │ │7 │業銀行│ │ │ │ │ │ │三峽分│ │ │ │ │ │ │行 │ │ ├──┼────┼────┼────┼───┼────┤ │ 11 │95.06.05│181200元│NC634679│華南商│95.06.05│ │ │ │ │2 │業銀行│ │ │ │ │ │ │三峽分│ │ │ │ │ │ │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