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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295號

返還租賃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295號

原告
名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正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柒仟玖佰參拾元,惟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陸拾萬元(即租金額之120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原

告已繳納之部分後,尚欠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伍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補繳上開所

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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