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29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295號
- 原告
- 名志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淑惠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正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柒仟玖佰參拾元,惟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陸拾萬元(即租金額之120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原
告已繳納之部分後,尚欠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伍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補繳上開所
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