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29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295號
- 上訴人
- 正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志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陸拾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叁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
市○○路○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