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318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3189號
- 原告
- 省台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創紀錄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上午12時整
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由中關於請求「給付信用帳款」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給付服務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