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李崇豪、李崇豪
- 法定代理人乙○○、甲○○、丙○○
-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駿樺企業有限公司法人、鎮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334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駿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鎮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 33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通 譯 李宛蓉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叁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鎮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所簽發,經被告駿樺企業有限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於票據提示日屆期提示,竟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退票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乙件為證。被告等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附 表 : ┌──┬────┬────┬────┬───┬────┐ │編號│發票日 │金 額│票 號│付款人│提示日 │ ├──┼────┼────┼────┼───┼────┤ │ 1 │94.11.18│513620元│QC081466│華南商│94.11.18│ │ │ │ │0 │業銀行│ │ │ │ │ │ │埔墘分│ │ │ │ │ │ │行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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