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348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3482號
- 原告
- 芷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龍嘉興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3482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心瑤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壹拾貳萬叁仟捌佰肆拾元,及各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佰壹拾貳萬叁仟捌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龍嘉興實業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3紙,詎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而遭退票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13紙影本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可認為實在。
三、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 6厘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付款人 │ 發票日 │提示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 1 │台灣土地銀行永│95.02.27│95.03.01│264600元│AX0000000 │ │ │和分行 │ │ │ │ │ ├──┼───────┼────┼────┼────┼─────┤ │ 2 │第一銀行中和分│95.02.27│95.03.01│250000元│WA0000000 │ │ │行 │ │ │ │ │ ├──┼───────┼────┼────┼────┼─────┤ │ 3 │台灣土地銀行永│95.03.04│95.03.06│264600元│AX0000000 │ │ │和分行 │ │ │ │ │ ├──┼───────┼────┼────┼────┼─────┤ │ 4 │台灣土地銀行永│95.03.06│95.08.08│264600元│AX0000000 │ │ │和分行 │ │ │ │ │ ├──┼───────┼────┼────┼────┼─────┤ │ 5 │台灣土地銀行永│95.03.09│95.08.08│252000元│AX0000000 │ │ │和分行 │ │ │ │ │ ├──┼───────┼────┼────┼────┼─────┤ │ 6 │台灣土地銀行永│95.03.13│95.08.08│264600元│AX0000000 │ │ │和分行 │ │ │ │ │ ├──┼───────┼────┼────┼────┼─────┤ │ 7 │台灣土地銀行永│95.03.15│95.03.15│13440元 │AX0000000 │ │ │和分行 │ │ │ │ │ ├──┼───────┼────┼────┼────┼─────┤ │ 8 │第一銀行中和分│95.03.17│95.08.08│252000元│WA0000000 │ │ │行 │ │ │ │ │ ├──┼───────┼────┼────┼────┼─────┤ │ 9 │第一銀行中和分│95.03.18│95.08.08│258000元│WA0000000 │ │ │行 │ │ │ │ │ ├──┼───────┼────┼────┼────┼─────┤ │ 10 │第一銀行中和分│95.03.20│95.08.08│242000元│WA0000000 │ │ │行 │ │ │ │ │ ├──┼───────┼────┼────┼────┼─────┤ │ 11 │第一銀行中和分│95.03.20│95.08.08│260000元│WA0000000 │ │ │行 │ │ │ │ │ ├──┼───────┼────┼────┼────┼─────┤ │ 12 │第一銀行中和分│95.03.22│95.08.08│288000元│WA0000000 │ │ │行 │ │ │ │ │ ├──┼───────┼────┼────┼────┼─────┤ │ 13 │第一銀行中和分│95.03.28│95.08.08│250000元│WA0000000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