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39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393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樺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黛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基於票款請求權、借款返還請求權及利益償還請求權而為主張,而被告之主營業所係在台北市○○○路○段62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票據付款地為台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址設:台北市○○○路○段129號),均非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