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48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487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伯欣
- 被告
- 漢樺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街121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