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5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林春長
- 法定代理人乙○○○
- 當事人甲○○、號、冠軍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5103號原 告 甲○○ 號 訴訟代理人 梁裕勝律師 被 告 冠軍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彭意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七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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