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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57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林春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576號

原告
甲○○
被告
凝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凝光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提出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貳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伍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10日內提出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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