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57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576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凝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凝光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提出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貳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伍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10日內提出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