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59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2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5966號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淵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衣品服飾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丙○○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5966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利海強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玖萬肆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衣品服飾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2年3 月11日邀同被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700000元,借款期間自92年 3月11日起至97年 9月11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以每月為一期分66期,按期於當月11日平均攤還本息,遲延給付時,除按原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 6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 6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料被告自94年 5月27日即未依約履行,尚滯欠本金394070元及自94年 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6月28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經原告向其催討,均未獲付款。為此本於兩造間之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票及授信約定書、本金及利息明細資料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等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利海強 法 官 林春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