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59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5966號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B1 被 告 衣品服飾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丁○○ 被 告 戊○○ 樓之1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2日下午4時許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李玉淵」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