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60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605號
- 原告
- 樺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禧鑫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 605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通譯 李宛蓉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 4日向原告訂購配管零件乙批,價金新台幣(下同)181106元,原告業於93年11月4日、同年11月6日及同年11月 8日分批交貨完畢,嗣後被告退貨 23294元,尚餘157812元未為給付,雖屢經催討,惟被告均拒絕清償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統一發票乙紙、送貨單6紙、銷貨明細表2紙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