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6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660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京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2號5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立榮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己○○ 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壹仟肆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零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