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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660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林春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660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京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立榮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2號5

      己○○

      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

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壹仟肆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零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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