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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660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林春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660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京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立榮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2號5

      己○○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10月1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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