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694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6947號
- 原告
- 致和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庚○○
- 被告
- 光苙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原姓名
戊○○
甲○○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6947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下午 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通譯 李宛蓉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件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公司自民國(下同)88年1月間起至4月間止,向原告訂購牛面皮,貨款金額含稅原為新台幣(下同)467234元,嗣後因退貨扣除貨款155593元,被告尚應給付原告貨款311641元,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影響原告之權益至鉅,爰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聲明之所示等情,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11641元,及自88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