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695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6950號
- 原告
- 驊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日益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695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下午 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通譯 廖玲玲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伍仟捌佰陸拾貳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及訴外人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均有商務往來,採網路銀行跨行轉帳之方式給付貨款,於民國(下同)95年 9月25日因網路系統當機,誤將應給付予訴外人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貨款新台幣(下同)265962元,匯入被告之「000-000000000000」帳戶內,原告發現後即通知被告返還,惟迭經催討,均置若罔聞。查兩造間並無貨款債權存在,被告拒將上開金錢返還,顯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自原告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應支付訴外人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貨款總表、台灣企銀電子化銀行系統跨行轉帳表、原告帳戶支出明細表、原告聲請假扣押執行狀、鈞院95年度裁全字第 10708號假扣押裁定、 鈞院95年度存字第5565號提存書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