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他調字第256號
- 原告
- 兆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1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現於台南明德外監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現於台南明德外監執行中,且侵權行為地及刑事詐欺案件之審理亦均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轄區並審結,基於調查證據之便宜,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應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