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他調字第268號
- 聲請人
- 閃耀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許巍騰律師
- 相對人
- 奕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本文、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所簽訂之監視系統工程合約第14條規定:「本約若有爭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合約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