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聲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陳明宗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瑞起建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聲字第24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瑞起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28日及以93年度板簡字第2397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瑞起建材有限公司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聲請人所列計算書之金額經核屬實,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聲字第2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