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聲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林春長

  • 原告
    甲○○
  • 被告
    楊為溥即大業實業社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聲字第80號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楊為溥即大業實業社 號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肆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31日以94年度板簡字第1622號判決確定,應由相 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5,400元 │ ││ │ │ │├────────┼───────────┼─────┤│合 計  │  5,400元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聲字第80…」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