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訴字第20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55號 聲 請 人 乙○○ 號 代 理 人 張立業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宏積電子有限公司、甲○○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規定甚明;再按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至第4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 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39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訴請宏積電子有限公司給付票款新台幣725,00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固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應適用簡易程序事件,然聲請人於起訴後追加甲○○為被告,另本於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甲○○返還借款及法定遲延利息,因此部分訴之追加,致訴之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之範圍,且當事人並未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本院即依民事訴訟法435 條第1 項規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而言詞辯論終結,是本件已非『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本院自無庸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再查:聲請人於本件訴訟中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規定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或陳明願供擔保而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是本院亦無忽視聲請人假執行聲請之情形。據上,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假執行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許崇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