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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訴字第205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55號

聲請人
宏積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聲請人
甲○○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1

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判決主文欄有漏載「被告之一已為給付者,他被告免為給付」之顯然錯誤,請求更正云云。查:本件聲請人宏積電子有限公司應負之票據責任與聲請人甲○○應負之返還借款責任係屬學理上之不真正連帶債務,法律並無明文規定,故關於「被告宏積公司應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於如主文第2 項之被告甲○○清償範圍內,免給付義務,反之亦同」之記載,依法本不適於主文欄內載明,是本件判決主文並無脫漏情事,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又關於上開事項之記載,本件判決於事實及理由欄六內已為敘明,故應不致發生法院受理強制執行時,就聲請人財產執行結果,相對人即原告乙○○受領之金額會超過新台幣725,000 元之問題,且聲請人若慮及於強制執行時發生上開問題之處理,自可依法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以為救濟,併此指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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