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訴字第205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55號
- 聲請人
- 宏積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聲請人
- 甲○○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1
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判決主文欄有漏載「被告之一已為給付者,他被告免為給付」之顯然錯誤,請求更正云云。查:本件聲請人宏積電子有限公司應負之票據責任與聲請人甲○○應負之返還借款責任係屬學理上之不真正連帶債務,法律並無明文規定,故關於「被告宏積公司應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於如主文第2 項之被告甲○○清償範圍內,免給付義務,反之亦同」之記載,依法本不適於主文欄內載明,是本件判決主文並無脫漏情事,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又關於上開事項之記載,本件判決於事實及理由欄六內已為敘明,故應不致發生法院受理強制執行時,就聲請人財產執行結果,相對人即原告乙○○受領之金額會超過新台幣725,000 元之問題,且聲請人若慮及於強制執行時發生上開問題之處理,自可依法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以為救濟,併此指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