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小調字第105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春長

聲請人
顯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耀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主事務所係設在台北市南港區○○○路○段2巷12弄13號2樓,有聲請人提出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調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