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聲請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華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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