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121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1211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東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9樓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1211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董文萍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萬壹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0中華民國96年4 月26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