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133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1338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精榕企業有限公司
巷9弄
兼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133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董文萍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壹佰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萬柒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