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中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丙○○
樓
乙○○○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前開支票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樓
乙○○○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前開支票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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