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新圓亨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5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參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5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參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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