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晴天紙品禮品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樓
- 被告
- 丞乙實業有限公司(彩名生活百貨館)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零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