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他調字第10號
- 聲請人
- 朝日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粘舜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茂榕律師
- 相對人
- 大陽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經銷合約第6 條、總經銷合約第7 條均規定:「雙方同意若本契約涉訟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契約書影本2 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