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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嵩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毓晶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捌萬陸仟零柒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壹佰玖拾元。

(2)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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