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1185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簡字第11857號
- 原告
-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奇鷹實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簡字第1185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心瑤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陸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陸佰叁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奇鷹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5年3月21日邀同被告丁○○、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5年3月22日起至98 年3月22日止,分36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3.37﹪計算(目前為7.52﹪),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惟被告等自96年11月23日起即未依約攤還,尚欠426635元及自96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方式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經原告向其催討,均未獲付款。為此本於兩造間之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三、被告未依約繳款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3紙、連線作業查詢單等件證物影本為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契約之約定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