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徐光佑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長泉律師
- 被告
- 林家現代花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之6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1日下午4時整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三三一號十一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三三一號十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