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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3433號

確認支票之債務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林春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3433號

原告
盛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支票之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伍拾壹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伍仟肆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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