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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4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
    李昭融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宏洲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精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4187號原   告 宏洲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江鶴鵬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精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叁仟零柒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貳拾壹萬玖仟捌佰元(即租金額之120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叁佰 叁拾陸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部分後,尚欠新台幣捌萬伍仟貳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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