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銘望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文淵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禎祺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陳祟善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泰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乙○○」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亦準用於裁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