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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周建興

原告
銘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律師
複代理人
林禎祺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祟善律師
複代理人
陳泰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乙○○」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亦準用於裁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周建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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