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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8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楊志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87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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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再者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3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前鎮區○○○路192之1號6樓,此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足佐,且本件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其票據付款地為台南市○○路○段615號,均非本院轄區,依法本院尚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為此依法聲請本件移送有管轄權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應屬有理。為此爰依原告聲請,本件裁定移送該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為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法 官 楊志勇

            書記官 粘建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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