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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返還租賃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李崇豪

上訴人
林家現代花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庚○、癸○○、壬○○、丑○○○、子○○

、辛○○○、乙○○、戊○○、丁○○、丙○○、己○○、甲○

○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

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陸佰壹拾壹萬捌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玖萬貳仟參佰捌拾貳元,上訴人僅繳交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其餘

新臺幣玖萬零捌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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