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板聲字第6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板聲字第63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吉帝生活用品館即陳建澎
- 相對人
- 祺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9日以96年度板簡字第1337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335元 │ │├────────┼───────────┼─────┤│合 計 │ 17,33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