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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巨威奈米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萬捌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6年1月1日聘用原告擔任董事長特助一職,薪資每月新台幣(下同)57,000元,但被告未正常發薪,自96年3月1日起至96 年5月15日止,累積欠薪108,000元,迭催未獲置理。爰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提起本 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提出之聲明異議狀,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其陳述略稱:兩造債務尚有糾葛,礙難照付云云。 乙、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員工名片及薪資統計表影本各乙張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舉證有何不付款之事由以供本院審酌,是其所辯:兩造債務尚有糾葛,礙難照付云云,委無可採,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經查:被告既僱用原告服勞務,自有給付薪資之義務。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7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丁、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許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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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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