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勞簡字第3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勞簡字第33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嘉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小額訴訟程序,並指定民國97年3月6日上午9時55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共計72398元及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嗣於本院言詞辯論程序中,撤回「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之請求查,依原告所為之請求,既已因減縮致訴訟全部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範圍,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並依法指定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