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勞簡調字第38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己○○
- 即原告
- 樓
- 即原告
- 甲○○
- 即原告
- 戊○○
- 即原告
- 乙○○
- 即原告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即被告
- 仲威模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係設在桃園縣桃園市○○路149號2樓,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