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10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105號
- 原告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可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105 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3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3 月9 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心瑤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陸仟貳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萬陸仟貳佰零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