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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1124號

返還支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李昭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1124號

原告
億泰發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丙○○○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1124號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董文萍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紙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柒萬伍仟陸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巷中華民國96年4 月19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許曉琪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書記官 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發票人        │
│    │            │        │(新台幣)│          │              │
├──┼──────┼────┼────┼─────┼───────┤
│1   │華南商業銀行│94.01.31│37800元 │AC0000000 │億泰發電機有限│
│    │五股分行    │        │        │          │公司          │
├──┼──────┼────┼────┼─────┼───────┤
│2   │華南商業銀行│95.01.31│37800元 │AC0000000 │億泰發電機有限│
│    │五股分行    │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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