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117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1176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加鄉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戊○○○
- 被告
- 丙○○
- 被告
- 兼上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1176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董文萍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玖仟壹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萬玖仟壹佰叁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