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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117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李昭融李昭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1176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加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戊○○○
被告
丙○○
被告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1176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董文萍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玖仟壹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萬玖仟壹佰叁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許曉琪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曉琪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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