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瑞翔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兼右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鈺頡莅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瑞翔廣告設計有限公司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