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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272號

返還支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解惟本解惟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272號

原告
宏燁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韓濤遠
被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乙○○○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272 號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3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3 月9 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心瑤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紙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柒萬伍仟陸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黃大千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發票人        │
│    │            │        │(新台幣)│          │              │
├──┼──────┼────┼────┼─────┼───────┤
│1   │台北國際商業│96.01.31│37800元 │QG0000000 │宏燁企業社    │
│    │銀行泰山分行│        │        │          │              │
├──┼──────┼────┼────┼─────┼───────┤
│2   │台北國際商業│97.02.28│37800元 │QG0000000 │宏燁企業社    │
│    │銀行泰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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