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27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272號
- 原告
- 宏燁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韓濤遠
- 被告
- 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乙○○○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272 號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3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3 月9 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心瑤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紙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柒萬伍仟陸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發票人 │ │ │ │ │(新台幣)│ │ │ ├──┼──────┼────┼────┼─────┼───────┤ │1 │台北國際商業│96.01.31│37800元 │QG0000000 │宏燁企業社 │ │ │銀行泰山分行│ │ │ │ │ ├──┼──────┼────┼────┼─────┼───────┤ │2 │台北國際商業│97.02.28│37800元 │QG0000000 │宏燁企業社 │ │ │銀行泰山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