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酒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李鴻志即尚格企業社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