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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乙○○
被告
順展方圓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叁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下稱系爭支票)。詎於票據提示日屆期提示,竟遭存款不足退票,履經催討,均未獲付款。為此,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被告對系爭支票發票人簽章欄內印文之真正亦不爭執,惟辯稱:順展方圓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下稱順展公司)是伊出名,但該公司之事情伊並不知情云云。經查:按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民法第169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既將身分證、印章交由訴外人設立順展公司,自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二、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63100元及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金    額│票    號│付款人│提示日  │
 ├──┼────┼────┼────┼───┼────┤
 │ 1  │96.06.15│63100元 │AC613864│陽信銀│96.06.15│
 │    │        │        │0       │行台北│        │
 │    │        │        │        │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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